1.公益性岗位的要求、条件和待遇?
公益性岗位要求: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经营或投资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方已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处理。
(2)大龄失业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人员。
(4)贫困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毕业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土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证明、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对征地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6)城镇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指退出现役后未纳入政府安置计划或就业后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兵。
(7)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登记失业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独立担任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学习、登记失业的父母。
(八)在部队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劳动模范持有能够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相关证书或者证件;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因公牺牲军人的烈士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必须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失业残疾人: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进行失业登记,但未实现就业或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
公益性岗位待遇: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员工每月可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岗位补贴,金额为最低工资的70%。
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解决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收入不高,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严格执行。他们实际上有一种待遇,也可以称为潜在收入。也就是说,国家补贴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本应由个人缴纳的那部分钱按不超过应缴纳金额的2/3进行补贴。大多数人可以获得为期三年的补贴。
2.环境公益诉讼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那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此期间,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利益。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一些环保组织和公民团体开始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环境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设立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组织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保护、修复、恢复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设立可以追溯到2000年12月31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条件和审理程序等规定。
半岛官方网站此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适用和认可。
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环境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但具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时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于1970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条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于1979年确立的一种旨在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行为。实践中,环保组织和个人起诉环境污染者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15年,中国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环境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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